TAPE> 菸害防制特區

【菸害防制法特區】

一、修法理由

我國菸害防制法係於1997年9月正式施行至今,其間僅於2000年1月19日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第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本法自1997年施行至今,不僅實務上施行遭遇困難,針對菸害防制之功能亦顯不彰,且為配合FCTC之規範,行政院各於2000、2002年送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均未通過。復於2006年再度送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目前進入二讀。在此簡單列述十項理由,說明菸害防制修法儘速通過之必要性:

(一)立院於94年1月通過「國際菸草框架公約」(FCTC)並由總統正式簽署生效;立法院不通修正案,台灣將面臨違反FCTC國際法的事實。

(二)以菸害造成的健康與生命財產損失的規模來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堪稱近年來最重要的民生與公共衛生法案。

(三)台灣每年有二萬人死於菸害;有五百億以上的菸害醫療與經濟損失;這個現狀必須改變。

(四)近半數的台灣民眾受二手菸(乃致癌物)的暴露危害;尤其婦女與小孩是主要受害者;且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空調設備或吸菸室可以阻隔二手菸的流佈與侵害。

(五)幾十年來台灣菸品總消耗量未見下降;青少年吸菸率節節高升,菸害防制成效不及許多鄰近國家。

(六)世新民調中心、TVBS與YAHOO、台北市政府等民意調查皆顯示,八成以上民眾一面倒地支持『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不設吸菸室』等修正條文。

(七)通過菸害防制修法,將有效減少青少年嘗試吸菸之機會,並協助吸菸者戒菸;全民健保用於治療因吸菸引起的疾病負擔將大幅減少。

(八)世界各國的餐飲及酒吧業者,在實施『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後,客源與營業額都增加!菸商的「禁菸後導致餐飲業者營業額下降」乃係謊言。

(九)『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已於衛環委員會獲得通過,多數委員對此有共識。少數立委的反對意見,不應以全民健康福祉為代價。

(十)「菸害防制法」唯一會影響的利益,乃是菸商的利益。任何要確保此利益不受影響的努力,就必須以千萬人生命為代價。WHO的研究指出,每兩位長期吸菸者,就有一位最終死於菸害相關的疾病。

 

二、修法目標

民間團體提案修法,自始自終堅持五個重點:

修法訴求

理由

◎菸品健康福利捐再增加十元

WHO及WTO均強調「以價制量」是21世紀最佳菸害防制策略,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菸價調漲10%,菸品消費量可降低4%-8%,吸菸率亦降低7%。調高菸品價格絕非為了填補健保之虧損,反之,是以降低菸品銷售量,進一步降低因吸菸引起之疾病發生率,從而大幅減輕健保之負擔。

◎菸品標示禁止使用Mild、Light等誤導性文字

依FCTC第十一條,菸品包裝及標示不得有虛偽、誤導、或對吸菸後果錯誤認知之敘述,亦不可使用「淡菸」、「溫和」等誤導性字眼。我國菸害防制法未限制虛偽或誤導性的包裝及標示,警語亦徒具形式,因此需相當程度之修正。

◎規範在菸盒正反面最大表面積刊登60%以上的警示圖文

提供資訊並警告吸菸者有關菸品對身體造成的危害。打破菸商經營的整合行銷模式。讓看到健康警示圖文的國人,對於菸品廣告所製造的正面形象,與菸盒上的負面形象互相比較,產生疑惑,仔細思考其中不一致的現象,提供吸菸者與潛在吸菸者檢視菸害資訊的機會。現在市面上的菸品,連警語都標示不清,完全不符合國際趨勢。

◎全面禁止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

菸品廣告及促銷對菸害防制工作之努力有相當大程度之影響,故FCTC第十三條規定,應全面禁止包括跨國界之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行為。

◎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現行菸害防制法無法確實規範二手菸害,唯有依FCTC第八條修訂為所有室內工作場所、公眾場合皆全面禁菸,才可確保國人享有無菸害之環境。

三、修法結果

1.五大訴求

◎菸品健康福利捐再增加十元

菸品健康福利捐在本次修正中僅增加區區五元

◎菸品標示禁止使用Mild、Light等誤導性文字

但書不溯既往,這種違反FCTC的國際首創,讓修正案的美意蒙上一層烏雲

◎規範在菸盒正反面最大表面積刊登60%以上的警示圖文

從提案的60%,協商至50%,又協商降為35%,創下通過此法令國家的最低標準

◎全面禁止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

非全面禁止,僅以列舉作部分限制

◎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只通過「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2.修正案之影響及罰則一覽表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自94年2月行政院提出後,立法院歷經二年多的討論、審查及無數次協商,在親民黨鍾紹和委員鍥而不捨的安排法案審查,賴幸媛委員、田秋堇委員、黃淑英委員、丁守中委員義無反顧的投入,及其他50位委員的共同協助下,推動符合WHO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FCTC)」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無奈在菸商的強力反制下,最後立法院在96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不完全符合「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修正案。「台灣拒菸聯盟」對此雖感失望,但仍慶幸延宕已久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在此會期得以三讀通過,讓台灣的菸害防制工作向前邁進一步。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之影響及罰則」一覽表(96.6.15三讀通過、96.7.11總統公布)

類別

修正案新增規定

影響

罰則

販賣菸品

禁止消費者可以直接取得的開放式貨架陳列

大賣場不可以以開放式貨架;便利商店不可以將菸品放在收銀櫃台兩側開放式的貨架

1-5萬元罰鍰

健康危害之警示

1.除警語之外,增列應標示圖案。

2.警示圖文之面積不得小於菸盒正、反面之35%。

菸品包裝改變

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

禁止誤導用語

菸品、品牌名稱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誤導菸品無害健康等用語,但不溯及既往。

菸品不可標榜MILD、LIGHT,或任何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

菸品廣告促銷之禁止

禁止以網路、雜誌及電磁紀錄物等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

雜誌禁止刊登菸品廣告;

禁止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電磁紀錄物為菸品廣告或促銷

DN[4-pE:\Data1RETURN-02SPADESETXV0[4-pSPAD?�SFMB8*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