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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特區】 一、修法理由 我國菸害防制法係於1997年9月正式施行至今,其間僅於2000年1月19日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第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本法自1997年施行至今,不僅實務上施行遭遇困難,針對菸害防制之功能亦顯不彰,且為配合FCTC之規範,行政院各於2000、2002年送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均未通過。復於2006年再度送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目前進入二讀。在此簡單列述十項理由,說明菸害防制修法儘速通過之必要性: (一)立院於94年1月通過「國際菸草框架公約」(FCTC)並由總統正式簽署生效;立法院不通修正案,台灣將面臨違反FCTC國際法的事實。 (二)以菸害造成的健康與生命財產損失的規模來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堪稱近年來最重要的民生與公共衛生法案。 (三)台灣每年有二萬人死於菸害;有五百億以上的菸害醫療與經濟損失;這個現狀必須改變。 (四)近半數的台灣民眾受二手菸(乃致癌物)的暴露危害;尤其婦女與小孩是主要受害者;且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空調設備或吸菸室可以阻隔二手菸的流佈與侵害。 (五)幾十年來台灣菸品總消耗量未見下降;青少年吸菸率節節高升,菸害防制成效不及許多鄰近國家。 (六)世新民調中心、TVBS與YAHOO、台北市政府等民意調查皆顯示,八成以上民眾一面倒地支持『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不設吸菸室』等修正條文。 (七)通過菸害防制修法,將有效減少青少年嘗試吸菸之機會,並協助吸菸者戒菸;全民健保用於治療因吸菸引起的疾病負擔將大幅減少。 (八)世界各國的餐飲及酒吧業者,在實施『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後,客源與營業額都增加!菸商的「禁菸後導致餐飲業者營業額下降」乃係謊言。 (九)『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已於衛環委員會獲得通過,多數委員對此有共識。少數立委的反對意見,不應以全民健康福祉為代價。 (十)「菸害防制法」唯一會影響的利益,乃是菸商的利益。任何要確保此利益不受影響的努力,就必須以千萬人生命為代價。WHO的研究指出,每兩位長期吸菸者,就有一位最終死於菸害相關的疾病。
二、修法目標 民間團體提案修法,自始自終堅持五個重點:
三、修法結果 1.五大訴求
2.修正案之影響及罰則一覽表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自94年2月行政院提出後,立法院歷經二年多的討論、審查及無數次協商,在親民黨鍾紹和委員鍥而不捨的安排法案審查,賴幸媛委員、田秋堇委員、黃淑英委員、丁守中委員義無反顧的投入,及其他50位委員的共同協助下,推動符合WHO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FCTC)」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無奈在菸商的強力反制下,最後立法院在96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不完全符合「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修正案。「台灣拒菸聯盟」對此雖感失望,但仍慶幸延宕已久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在此會期得以三讀通過,讓台灣的菸害防制工作向前邁進一步。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之影響及罰則」一覽表(96.6.15三讀通過、96.7.11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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