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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需要糧食,保障健康更需要營養的食物。食物與營養的需求和糧食安全密不可分,糧食安全表示表示人人可以獲得足夠的衛生而營養的食物,獲得食物的正當管道應該的到保障。聯合國大會發布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第25條款明白宣示:「人人皆應享有維持本人與家庭之健康與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衣、住、醫療照戶與必要的公共服務,並在失業、疾病、機能障礙、鰥寡、老年、不可抗力因素下喪謀生能力時,得到保障。」。因此,食物與營養是基本人權

廿一世紀營養缺乏的問題仍然相當嚴重,根據聯合國的資料,全世界食物與營養不足的飢餓人口約有七億七千多萬人,開發中國家的缺乏率高達20%,因飢餓相關原因死亡的人數是每天2萬4千人。兒童死亡率中營養不良佔有55%。約2億人口有微量營養素不良的問題,包括:20億人有缺鐵性貧血,主要是孕婦與幼兒;7.5億人缺碘,許多人因而患侏儒症、腦部傷害與智力不足等;1-1.4億兒童缺乏維生素A,許多因而失明;約1.8億兒童生長與發育不良,開發中國家有17%新生兒體重不足。

貧窮、飢餓、食物欠缺與營養缺乏經常環環相扣,形成惡性循環。長期飢餓使人衰弱而早夭,青少年與成人喪失工作能力,兒童的成長與學習能力嚴重受阻,家庭數代落入困境,國家社會失去發展力。

1974年世界糧食會議(World Food Conference)宣示「無論男女老幼,人人皆有免於飢餓與營養不足的權利,以發揮個人身體與心智的能力。此等權利不可任意剝奪」。當時各國政府議定的目標是,十年之內解決飢餓、糧食欠缺與營養不足的問題。然而一直到1996年,全世界的食物與營養不足的飢餓人口有8億。1996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召開「世界糧食高峰會議」(World Food Summit),發表「世界糧食安全羅馬宣言」(Rome Declaration on World Food Security, 1996),開宗明義明白宣示「我等國家元首與政府領袖再度申明,人人有免於飢餓與享用充足食物的基本人權,因此有權獲得安全且營養的食物」。當時各國共同議定的目標是,在公元2015年之前,使是就飢餓人口減少一半,降為4億,並且訂定行動計劃以邁向目標。但是進入廿一世紀,飢餓人口只減少了3千萬,依此速率無法達成高峰會議的目標,乃於2002年召開「二度會議」(World Food Summit:five years latter),並發表二度宣言,重申消除飢餓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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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內容,專業營養知識撰述:蕭寧馨教授 台灣大學生化學系教授
               董氏基金會健康飲食促進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