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營養標示範例一最容易瞭解的人,有 39.4%實際上也真的能夠瞭解範例一;認為營養標示範例二最容易瞭解的人,僅有 9.6%實際上也真的能夠瞭解範例二,且有顯著差異。(P<0.001)※ 完整資料見【附件一】
美國早於 1994 年即強制所有市售食品需提供完整營養標示,而我國行政院衛生署雖已於 87 年公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教育部也於今年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中,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飲品與點心,應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但整體營養標示政策仍停留在鼓勵階段,而並未強制落實。
營養標示是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營養教育之重要工具,但根據董氏基金會於 92 年 7 月至 8 月於台北地區之各大超商、超市針對市售食品進行的隨機抽樣調查,卻也發現市售食品之營養標示「錯漏、易誤解、難以計算…」等各種疑慮。
※四大疑慮事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