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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 今天在新聞看到董氏基金會的人員出來發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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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鯰
*電子煙*
今天在新聞看到董氏基金會的人員出來發表意見
說電子煙有毒,可是電子煙在日本、美國已經銷售多年
針對科技、醫學兩方面的技術而言
日本、美國並不輸於台灣,甚至超過台灣
在日本、美國都已經通過電子煙合法化了不是嗎?
為何董氏基金會要發表這樣的言論呢?危言聳聽嗎?
2009年3月1日 下午 10:45:0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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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的規定:「菸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所以 ,因戒煙口嚼錠內含"尼古丁", 亦即為定義中的"菸品代用品" ,因此 嚼食戒煙口嚼錠
視為" 吸菸" 行為。
電視戒煙口嚼錠廣告 都是非法廣告!!! 大家趕緊檢舉!
2009年3月6日 下午 04:11:4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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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若電子菸合法化
那董氏的姘頭--藥廠就無利可圖
這就是拿人手短 吃人嘴軟的鐵證
2009年3月12日 上午 12:04:35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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