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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判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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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這一具有歷史意義的《宣言》頒布後,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鑒于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于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視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于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于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于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于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于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于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歧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工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于某一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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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0日 上午 01:36:20 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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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判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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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氏基金會所創的煙害防制法已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七條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歧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體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人個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以上條文煙害防制法都違反了人權 董氏基金會沒有解釋法條的權利及規定法令的權利董氏基金會只是民間團体只能建議國家不能代表國家行使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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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0日 上午 02:13:16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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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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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者不尊重其他人的人權,還敢談人權,笑死人 1.公共場所吸菸,構成慢性謀殺 2.網路上亂放話,說要董氏如何如何的,構成恐嚇 3.辱罵,構成公然侮辱 我實在看不出吸菸者能拿什麼來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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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2日 上午 09:12:01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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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判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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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者不尊重其他人的人權,還敢談人權,笑死人 1.公共場所吸菸,構成慢性謀殺 只有香煙會構成慢性謀殺嗎?妳確定好好想想在來說話 2.網路上亂放話,說要董氏如何如何的,構成恐嚇 搞清楚是誰利用公權力恐嚇我們 3.辱罵,構成公然侮辱 相對的妳們自以為聖人的人同樣也這樣對待我們 我實在看不出吸菸者能拿什麼來談人權 如我所以 我也看不出來不吸煙的人 有什麼資格要人權要清新的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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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3日 上午 03:50:48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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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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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aaa講的,就如上面所看到,吸菸的人就只能用自私自利,有暴力頃向來形容,這就是吸菸者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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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4日 下午 06:46:13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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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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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有種判我刑講的, 堆行禁菸的基金會就只能用自私自利,有思想暴力以及以被害人自居頃向來形容,這就是推行禁菸基金會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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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5日 上午 12:57:25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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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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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WHO)菸草管制框架公約 第4條 指導原則 各締約國為實現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目標與實施其各項規定,除其他外,應以下列原則為指導: 1.每一個人應瞭解菸草消費和接觸菸草煙霧所造成的健康後果、成癮性和致命威脅,並且應在適當的政府級別考慮有效的立法、實施、行政或其他措施,以保護所有人免於接觸菸草煙霧。 2.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需要強有力的政治承諾以制定和支持多部門綜合措施和協調反應,同時考慮到: (a)必須採取措施保護所有人免於接觸菸草煙霧; (b)必須採取措施防止開始、促進及支持戒斷以及減少任何形式的菸草製品消費; (c)必須採取措施促進當地個體和社區參與制定、實施和評價在社會和文化方面與其需求和觀點相適宜的菸草控制規畫;以及 (d)必須採取措施,在制定菸草控制策略時解決特定性別危險因素。 3.結合當地文化、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因素展開國際合作,尤其是技術轉讓、知識和經濟援助以及提供相關專長以制定和實施有效的菸草控制規畫,是本公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4.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採取多部門綜合措施和反應以減少所有菸草製品的消費至關重要,以便按照公共衛生原則防止由菸草消費和接觸菸草煙霧所引起的疾病、過早殘疾和死亡發生。 5.各締約國在其管轄的範圍內確定與責任有關的問題是菸草綜合管制的重要部分。 6.應在國家制定的可持續性發展策略範圍內承讓,並注意技術和財政援助的重要性,以便幫助開發中國家締約國和經濟轉型締約國因菸草管制規劃而使其民生受到嚴重影響的菸草種植者和工人進行經濟過渡。 7.為了實現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目標,民間社會的參與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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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5日 下午 12:52:02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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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判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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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WHO)菸草管制框架公約 第4條 指導原則 各締約國為實現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目標與實施其各項規定,除其他外,應以下列原則為指導: 請你睜大你的死人眼看清楚(各締約國指得是已加入who的國家,換句話只有加入who的國家才受此法所規範)台灣充其量只是觀查員的身分連who的大門都沒資格進入理所當然在台灣不適用不適用要引用世界衛生組織(WHO)菸草管制框架公約請董氏基金會協助台灣加入who之後 ps:台灣要加入who除非接受統一不然永遠只是觀查員而已 (一個連聯合國都不誠認的國家還想加入who可笑的董氏基金會一群自以為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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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5日 下午 08:18:43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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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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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4日,第五屆立委第六次會期,立法院通過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管制框架公約」。 此批准程序雖不使台灣當然成為該條約之締約方,但代表台灣宣示願遵守條約內容的國際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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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6日 上午 07:34:40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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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判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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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妳可知道 2005年1月14日,第五屆立委第六次會期,立法院通過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管制框架公約」。 此批准程序雖不使台灣當然成為該條約之締約方,但代表台灣宣示願遵守條約內容的國際實踐
雖然法院通過此惡法但該法草創初期就是以健保虧損過重歸就於吸煙者固成立之法,且該法在送審時不少委員就當面得指出該法案就是企圖要通過民間版本的煙害防制法,企圖讓立院版不得進入立院審議當時的數據為抽煙者三百多億浪費健保,唯吃檳啷者才11億 且數據還是由學者計算出來的請妳可知道這位版大提出該數據算法公式 而且請大家可以看看立法院法律系統中的立法紀錄http://lis.ly.gov.tw/lgcgi/lglaw?@33:1804289383:f:NO%3DB02549*%20AND%20NO%3DA2%24%246$$$PD 此為該法案立法紀錄的網址請大家看看且如貴會所言現在加了入了煙類的健康捐來補健保局的虧損然後在一個全球經濟如此不好的清況下健保局大量的年終獎金明明就虧損還可領如此多的年終固不讓人質疑貴會是否有和健保局掛勾請公佈請貴會在官網上公布財政以平大家的疑問如不敢公布如妳們所言公投是否應加入董氏基金會的存在與否讓全民進行公投該會敢接受全民的公投讓全民來決定是不是要施行煙害防制法室內全面禁煙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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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6日 下午 11:07:56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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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判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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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4日,第五屆立委第六次會期,立法院通過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管制框架公約」。 此批准程序雖不使台灣當然成為該條約之締約方,但代表台灣宣示願遵守條約內容的國際實踐。 請問一下台灣宣示了有何意義為了加入who可以圖利煙商?把煙稅訂死然後原本就應該專款專用的健康捐進而壙大來貼補健保黑洞基金會其心可異明打反煙實收健康捐用意為何?基金會如不要求會有立院通過嗎?如不介入加入who會有台美雙邊會談後的賣台行為?還敢自稱為台灣健立無煙環境?請問一下圖利煙商分化台灣人民就是妳們的目的嗎?基金會呀基金會妳這個賣台的黑心組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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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28日 上午 04:16:25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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