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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內容 |
報給你知:神奇的禁菸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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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法第14條禁止事項如次: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我要檢舉所有製造販賣禁煙貼紙的人,
包括這個留言版的負責單位,(請看網頁最上面那個紅色禁菸標誌)
上頭都有根香菸,連冒的煙都畫出來了,罪加一等.
請注意:這裡法律明文規定的是菸品形狀的"任何物品".
以及"任何人不得",所以當然包括懂事雞精.
檢舉絕對是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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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7日 上午 01:21:47 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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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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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文的荒唐就在於
國家在製造販賣進口真煙,
民間卻連只是"狀似""都不行,即使它完全不含尼古丁.
其粗糙苛刻在於
其法律用字是"任何人不得"以及"任何物品".
我們看到新法公佈後,販煙最大通路的各家大型連鎖超商 販煙型態幾乎沒什麼改變,煙品展示櫃仍舊是在店內 "黃金位置",也就是收銀櫃檯後方,以超過其他各式商品 的大面積展示著.
台灣連鎖超商密度世界第一,是台灣生活重要一環, 與政府也有多種服務合作,誰敢動他?
超商大財團老神在在,大賣真煙,
雜貨小賣店卻早嚇得連狀似的假糖果點心都不敢賣.
這些條文怎麼看都不像具國家高度性的準則,
只像幾個婆婆媽媽牢騷幾句後,竟然就成了我們的法令.
達不到效果,只有蒼蠅擾人般的徒增困擾.
再看一次:
菸害防治法第14條禁止事項: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寫得出這種法令的人堪稱笑話一則. 可以頒布這種法令的國家,前途堪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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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7日 下午 12:52:10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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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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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慮 大家趕緊移民 日本還可以 起碼有吸菸區 大家和平共處 德國也很棒 沒有禁菸區 好像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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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7日 下午 11:32:47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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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弄混淆了,
堪虞的是我們的法令成立過程是這樣粗糙不嚴謹.
我對懂事跟立法機關同樣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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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14日 下午 01:25:54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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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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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一提 行政機關的低能 同樣令人絕倒 負壓吸菸室耶! 獨步全球喔 更誇張的 在吸菸室只能"吸菸"!
沒看過這種行政命令 簡直"增加法律所無限制" 肯定違憲!!! 葉金川 ....唉 低能到家 法制教育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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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15日 上午 05:42:02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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