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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法第14條禁止事項如次: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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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給你知 神奇禁菸貼紙
菸害防治法第14條禁止事項如次: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我要檢舉所有製造販賣禁煙貼紙的人,
包括這個留言版的負責單位,(請看網頁最上面那個紅色禁菸標誌)
上頭都有根香菸,連冒的煙都畫出來了,罪加一等.
請注意:這裡法律明文規定的是菸品形狀的"任何物品".
以及"任何人不得",所以當然包括懂事雞精.
檢舉絕對是依法有據.
2009年3月7日 上午 01:22:2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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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
開玩笑 真菸可以賣 還抽菸捐 長得像 就不行?
這一條 絕對侵害 "不特定多數人的工作權"
基本權的限制 要符合憲法23條的精神
比例原則 董氏肯定不懂
唸書啦! 董氏!
2009年3月7日 下午 11:54:50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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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王
依照董事的阿Q標準..先前發行的硬ㄠ新聞稿標題如下..
管理電子菸依法有據,籲請衛生機關立即採取行動!
那麼..預計董氏基金會會有底下的新聞稿
管理董氏基金會依法有據,籲請衛生機關立即採取行動!
董氏自打嘴巴..
2009年3月9日 下午 09:17:44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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