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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沒關係,不過請不要影響到不吸菸的人..... 我家住公...
發表人 內容
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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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沒關係,不過請不要影響到不吸菸的人.....
我家住公寓,不過有一戶常常都在電梯或是樓梯間抽菸,有貼上過禁菸的標誌,不過沒多久就有撕掉的挑釁行為.....
請問一直在禁菸的地方抽菸,又屢勸不聽,這該怎麼辦呢?

 2009年3月10日 上午 08:21:07 發表  Top
殺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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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喊死也沒用....董氏基金會只會與大人物接觸...你小人物....沒人會理你啦!!
所以建議你...
把他偷拍.然後把他綁架.再把他殺了...這樣警察馬上才會來
這樣馬上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但是你要去監獄度過餘生...啊慘了
監獄可以抽菸...嗯...
我再建議你喔...
等你到監獄去以後..你再去殺你同房的..
哈哈...這樣應該會讓你解脫..
因為你可能會被槍斃...對喔...你被槍斃了...ㄧ切都解決了啊!!
如何...這個建議不錯喔!!

 2009年3月10日 上午 10:05:21 回覆  Top
大條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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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也有相同問題,不過有些不同。
我家也是公寓,不知是幾樓的不定抽煙,菸味就會散到我家以及摟梯間,都好多年了真是擾人,從早到晚...讓不吸菸的人白白陪著吸,最重要的是長期更者吸頭常常在痛,現在更擔心長期在吸家人身題也會受害,現在菸害防治法上路後,好想更多人回到家就猛吸煙,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呢?是環保署管還是哪家公營機構管啊??這些人自己吸死就算了,幹什麼造孽害其他人,請想想辦法把著些人關起來吸煙吸到死...

 2009年3月10日 下午 01:32:15 回覆  Top
菸害千年還說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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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的說要人權...,真是天大的笑話也,人生下來就不能不吃東西,但沒看過出生就一定要吸菸的,基於公平與人權原則,我覺得你家如果可以真空不妨還到他人 我OK...,但是 不管在任何一處讓人聞到菸味就是妨害到一般人的基本人權,別在說吸菸的人有多少...吸煙要人權..以最初最自然的法則來看這都是屁話吧..,只有回歸自然才是根本,吸煙跟本就是吸毒還要開放因該好好管理戒除...還想要東想要吸,跟本是吸煙吸到腦壞了,連基本良知(良心)都被魔鬼吃了,自私到家了。

 2009年3月10日 下午 01:45:06 回覆  To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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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尿尿沒關係 但是別吵到別人 因為一聽到水管的聲音就想打人!

你討厭菸味 我痛恨噪音 董氏 管一下 吧??

 2009年3月10日 下午 03:44:50 回覆  Top
上面那個講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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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自然才是根本」
吸煙這檔事源自印地安人
你這個城市人跟印地安人講回歸自然
你裸著上街我就相信你

 2009年3月10日 下午 08:10:17 回覆  Top
顏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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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法不僅僅禁吸喔!
也禁止嚼喔!
到底是誰自私?
我?你?政府?還是董氏基金會?
(我原本要改嚼煙草喔!)
但是嚼也禁,也要健康捐,看到鬼,我抽了17年煙,
毒自己17年,也沒使用上健保,17年來只用過4次感冒,2次雷纏,1次被飛來的大卡車輪胎打到,1次眼角外傷,1年還用不到一次類...
新制的條文看過沒?
沒看過ㄚ?
以下就是...
1
菸害防制法
中華民國96 年7 月11 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
、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
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
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四 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
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
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但每次調整幅度以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
2
十為上限,且調整後金額加計菸品應徵稅額之總額不得逾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八
十。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
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
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訂定,並送立法院
審查。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
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
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
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
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
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 (驗)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 (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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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
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
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十 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
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
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十一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
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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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
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
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
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
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
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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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
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
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二十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
前項服務之補助或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
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申報
;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者,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

 2009年3月10日 下午 10:38:52 回覆  Top
抽菸者公然強迫他人吸毒
大頭貼(功能未啟用)
請不要只是針對公共區域制定
社區的私領域也請明訂法律
讓自私不尊重人權與生命的菸槍者受制裁
那才大快人心
社會就是有你們這些人才亂
什麼都只有自己
你們的毒菸已經殘害多少人多少年了
只會強詞奪理

 2010年2月3日 上午 07:21:58 回覆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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