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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菸害防治法條文之後再來說!!! 以下 1 菸害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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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士涵
請看菸害防治法條文之後再來說!!!
以下
1
菸害防制法
中華民國96 年7 月11 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
、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
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
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四 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
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
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但每次調整幅度以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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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上限,且調整後金額加計菸品應徵稅額之總額不得逾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八
十。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
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
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訂定,並送立法院
審查。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
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
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
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
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
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 (驗)
。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 (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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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
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
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十 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
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
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十一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
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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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
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
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
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
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
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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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
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
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二十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
前項服務之補助或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
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申報
;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者,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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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
,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
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
2009年3月10日 下午 10:41:1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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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士涵
沒人敢發表嗎?
董氏基金會不是以正義者自居...
針對條文來發表ㄚ...
再繼續說沒有侵犯人權ㄚ...
順便也針對你們的8點聲明中的第8點回答一下...
第八.董氏基金會要再次強調,推動以價制量的菸害防制政策,是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對抗菸害利器,我們當然會責無旁貸的予以支持,但菸品健康福利捐既為政府納入國庫的稅捐,自須經過嚴謹的立法程序進行運用與分配,例如其中90%即係依法用於全民健康保險,而其餘10%則用於衛生保健、菸害防制及社會福利等,董氏基金會從未期待從中獲取任何挹注。
請問一下?要使用以價制量,還不如直接禁製造.禁販售.禁止進口,這樣對全民健康才好吧!
而且你們說沒期待從中獲取任何挹注。意思就是有收到吧!
順便公開一下你們收到的健康捐有多少?跟花了多少錢用在哪吧?
順便說明一下以下的報導!
說說你們要害多少人失業?多少人失業後自殺?多少人店面倒閉?.....?
報導如下
黑箱喊價 朝野協商誰監督
【聯合晚報╱記者韋麗文/台北報導】 2008.12.10 03:23 pm
反菸團體點名:張碩文高抬貴手
菸品健康捐調漲案將進入朝野協商,一旦進入朝野協商的黑箱作業,菸捐調漲案恐成為菜市場喊價。反菸團體公開點名,「國民黨書記長張碩文,請高抬貴手」,讓調高菸稅案過關,保障國民健康。
反菸團體董氏基金會菸害防治組主任林清麗說,執政黨的書記長,竟然成為這次調高菸捐的最大的困難。反菸團體希望能拜訪張碩文,讓他了解,吸菸毒害人民的事實。
林清麗憂心的說,一旦進入朝野協商,協商過程不必受媒體、民眾監督,協商過程根本就像菜市場喊價,上一次調高菸捐時,甚至有人喊只漲2元、3元,搗亂用意濃厚。她說,菸商心中明白,菸捐一定會漲,因此抱著少漲就是賺的心態,能砍幾元是幾元。
菸害防治條例修正案多次在朝野協商吃悶虧,原本室內全面禁菸的條文,進入朝野協商之後,走樣成為餐廳、旅館、大賣場可設置獨立吸菸室。逼得衛生署只好再另訂規定,才能制衡此一變形的室內全面禁菸規定。即要求獨立吸菸室要有負壓設備,讓業者因為做不到負壓,而無法設置室內吸菸室。
讓業者沒辦法做負壓設備?
既然是毒!!!
直接要政府
禁止製造...
禁止販售...
禁止進口...
禁止攜帶入境...
問題就全解決了...
也不會有人反對...
但是完完全全看不出你們有任何的誠意做...
這裡的任何關於抽煙者的問題...
從來不回應...
可見你們是假道學的偽君子...
只因為討厭煙而反對...
為反對而反對...
2009年3月12日 下午 10:08:49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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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士涵
還是沒人敢出來說ㄚ?
我都直接用真實姓名發表了喔!
平常反對抽菸者的人不是很多(包括董氏基金會)
看著條文反而不敢出頭了嗎?
2009年3月13日 下午 11:06:0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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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士涵
放心辣!
我才高職畢業...
學歷也沒你們高...
那麼怕被我反駁回答不出來ㄚ...
2009年3月13日 下午 11:10:1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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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士涵
你們真的是"俗辣"
擺那麼多天等人來踢館...
你們不是自認你們跟新制菸害防治法都是對的?
連出來討論的勇氣都沒有...
要讓誰相信你們?
2009年3月16日 下午 10:55:15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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