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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害防制法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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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判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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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害防制法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粉筆長得像煙也不得販賣製造使用 以後有學校使用應該報警應為會誤導小學生學習抽煙
白臘蠋長得像煙也不得販賣製造使用 如果家人有人去世也不能使用使用應給予罰錢才對

請大家想想應不應該呢?

 2009年1月18日 下午 10:24:04 發表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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