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讓我們和身邊的人能彼此瞭解 !
如果你認同董氏基金會的理念,對於戒菸和拒吸二手菸、體重控制和飲食保健、情緒紓解和心理健康...
有任何心得想法或難忘的故事,它必定是個特別的寶藏,讓我們都能在此分享彼此的寶藏 !
【1.12董氏基金會 緊急新聞稿】 對於國...
發表人
內容
smoker
【1.12董氏基金會 緊急新聞稿】
對於國民健康局所發表之「菸害防制法新規定疑義說明」,在法律執行的第二天,就作了限縮、錯誤的解釋,實令人不解,為此,董氏基金會提出幾點說明:
首先,國健局提及「車站、醫療之室外場所,以服務作業場所外10公尺做為禁菸範圍」此乃錯誤的解釋,事實上,「菸害防制法」明文規定車站、醫院不分室內外全面禁菸,換言之,只要是車站、醫院的管理權限範圍內都要禁菸,立法者並未授權給行政單位可以如此解釋。
第二,提及廟宇不屬禁菸場所?事實上,依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應全面禁菸,廟宇顯而易見應屬於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所以理當要禁菸。
第三,對於雜貨店、理髮廳的規定,根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因此,除非國健局認定雜貨店、理髮廳不是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否則當然要全面禁菸。
最後,關於稽查人員對於違法情事不是直接開立罰單而是開立告發單一事,根據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的精神,菸害防制的立法乃是為保障人民健康,因此,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是落實菸害防制的準則,而實際上,我們的法令已有許多但書,確實是從寬在立法,因此,為有效保障國人健康,主管機關絕對要執法從嚴,在行政實務上,約談主要是因為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才會請民眾陳述事實,然而,菸害防制法規定的很明確,違規菸品廣告就是違法、違規吸菸就是違法,這好比違規超速、未戴安全帽,不需要再被約談一樣。因此,地方主管機關應更積極執法。
董氏基金會再次鄭重呼籲,菸害防制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因此,請主管機關確實依據法律、有效執法,維護公權力,並確實保障國人健康。
---------------------------------------------------------------------------------------------
請搞清楚,公共場所是董氏你們規範的嗎?我們會不知道嗎??
機場車站廟宇.........我承認都是公共場所,請問這些地方沒有煙味之後就根除了全部致癌物質了嗎?機場:飛機排氣就沒有致癌物質,雷達就沒有輻射線,車站:車子廢汽就沒有致癌物質,廟宇:燒香拜佛的香與燒金紙的煙就沒有致癌物質.........
你們再說嘛!再加地點阿!家裡廚房也考慮加進去吧!
在此致一些不喜歡煙味的人,我已經很乖了,會自動閃你們遠遠的,不用在此吵說煙味不好煙味致癌,就事論事,致癌物到處都是,你們想辦法通通禁絕吧!
若此過頭的惡法能讓我們進聯合國,或是進世界衛生組織,我第一個戒煙!
不要以為學國外怎麼惡搞民眾,就可以跟老外平起平坐,誰裡你阿??
2009年1月19日 下午 01:53:12 發表
Top
↑
回應主題
姓名
郵件
文章內容
人物大頭貼
---功能未啟用---
焦慮兄.01
憂鬱妹.01
憂鬱妹.02
憂鬱妹.03
Copyright ©
董氏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