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有必要財務透明,除了公佈財務報表, 並要求董氏基金會定期公佈此次耗費巨大社會成本與混亂的法令 所達成的成果報告.
黃鎮台先生,孫越先生,陳淑麗女士,林清麗女士, 包括執行長葉金川先生,不要欺騙隱瞞社會大眾. 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提高煙價與禁煙並無法明顯有效降低吸菸人口.
所謂的菸害防治,只應是為保障不吸煙者拒吸二手煙的權利所設,
董氏基金會逾越"道德勸說-吸煙有害"這道門檻,
自認自己為他人生活方式的指導者,
所推動制定的法令明顯侵害他人的自由選擇權利,
無視比例原則,將吸煙視為嚴重犯法行為,
設定了一套罰則超高標,執行面卻界定模糊,
令執法單位與人民無所適從的法令.
請各位看清楚董氏基金會的本質, 董氏就是一個反煙的團體,消滅所有吸煙行為是他們的目標, 不管你是否影響到其他人,不讓人吸煙是他們的目的.
矛盾的是煙品卻是政府准許製造販賣進口的商品. (葉金川先生請出來說明這是什麼狀況.)
單一團體的目標不表示他人有必須認同的義務. 董氏基金會卻利用法律逼迫他人順從他們所自認的生活方式.
我支持制定一個讓吸煙跟不吸煙者井水不犯河水的法令, 不在公共場所吸煙我也同意. 但是新法卻得寸進尺的剝奪人民自由選擇的權利.
舉例來說:
板上已經有很多人反應過,如果我開一間僅招待同意吸煙者進入的 餐廳,酒吧,咖啡廳.不想聞煙味的不要進來,這本來就是執業者自由選擇的權利.
新法卻利用超高標準的淨菸系統讓九成五以上店家都裝不起, 私人公司的場合,即使公司內僅三人都吸煙,卻用三人以上場所的限制,, 變相剝奪人民自由選擇權.
我想問董氏基金會一句話,
你們憑什麼要求別人一定要照你們的生活方式生活?
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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