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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定之菸害防制法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自由,依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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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法官釋憲
新制定之菸害防制法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自由,依照憲法第23條,自由以不妨害他人之自由為限;但菸害防制法規定,如特定場合不得設置吸菸室,並且全面禁菸,殊不知台灣約四分之一吸菸人口,因此不得設吸菸室之法令無其理由相互矛盾,明顯手法過當。
違反菸害防制法之罰鍰為新台幣2000∼10000元整,比較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國道違規及危險駕駛之處罰,菸害防制法之罰金皆高於其他多數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違規侵害之法益可能為自己或他人之生命,並且當場陷於急迫之情形;但吸菸所侵害之法益明顯低於交通違規可能造成之後果,因此,該罰鍰額度亦違反比例原則。
2009年1月13日 下午 09:20:3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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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法官釋憲2號
要聲請大法官解釋不容易,我支持大法官釋憲。
2009年1月13日 下午 09:56:16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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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董氏
如題
2009年1月14日 上午 01:21:38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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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A
支持
2009年1月14日 下午 12:21:59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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