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籲請立法院立即通過菸害防制法
|
|
|
【國家衛生研究院衛生政策研發中心主任李明亮(前衛生署署長)】 一、二手菸的致癌證實: 1993年,美國環保總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認為有足夠的 證據顯示:二手菸導致人類肺癌,而將二手菸列為A級致癌物。 l 二手菸包含至少60種致癌物。 l 已知暴露於二手菸所導致的重大疾病包括:肺癌、鼻竇癌、呼吸道感染與心臟病。 l 科學證據顯示,劃分吸菸區與非吸菸區無法消除二手菸的暴露,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是唯一可行有效的方法。
二、二手菸對幼童的健康威脅 二手菸對發育中的嬰幼兒尤其是嚴重的健康威脅: l 增加兒童促發氣喘的機率,並惡化兒童氣喘病況(more severe asthma and increased chance of developing asthma in children) l 兒童中耳感染(middle ear infections in children) l 降低兒童肺功能 l 慢性咳嗽多痰與易喘(chronic coughing, phlegm and wheezing) l 造成兒童下呼吸道感,如支氣管炎與肺炎 l 造成嬰兒猝死症(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 l 暴露於二手菸的孕婦,其新生兒有體重不足的現象 鑑於二手菸對嬰幼兒的健康危害–讓下一代生活在沒有二手菸危 害的社會是成人的責任。
三、公共室內場所全面禁菸,是對兒童與青少年最好的拒菸教育 除了眾多健康危害,公共場所全面禁菸,最重要的公共衛生效果,是兒童與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不再經常看到餐廳等公共場所人手一菸的情境,認為吸菸是社會常模,是成人世界的常態,吸菸被青少年模仿的機會減少。相關早實施公共場所全面禁菸的國家發現,青少年吸菸率也因此下降,這是重要的發現,且突顯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不設吸菸區/室的絕對重要性。
【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姚思遠】 I.菸品健康捐違法重複課稅(第四條) 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 非稅賦,故建議移列本法;通過後,菸酒稅法相關規定應予刪除。
II. 強制菸品販賣場所張貼惡心警示圖片和海報是否過當(第十條) 需標示者為「未滿十八歲者及孕婦,不得吸菸」(第十二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第十三條)及「中央主管機管規定的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自可於規定中分類之。 如果能夠使吸菸者停止吸菸、不吸菸者不開始吸菸,自無過當之虞。
III.商業言論權(第九條) 禁止菸品廣告促銷陳列是侵害商業言論權? Commercial Speech 1. Price Information (價格資訊)—Protected 草案第十條亦明文允許價格資訊的披露,並非完全禁止 2. False/Unlawful (誤導或不法)—absolutely prohibited 對於不當的行銷廣告應予以限制 3. In Between a. 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 (重要政府利益) b. Narrowly Tailored Means (適當手段) 保障重要利益而採取適當的限制手段是符合比例原則的 重要政府利益—全民健康 適當手段—僅於第九條所列之方式禁止,主要在避免過度促銷及誤導,自屬適當,否則菸商是希望讓更多人吸菸?誤導民眾?如果不是,則無反對餘地。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IV. 吸菸者人權(第十五、十六條) 吸菸者人權?什麼人權?憲法上保障之基本人權?自由權? 吸菸者當然有人權,有言論自由權、有宗教信仰集會結社的權 利,有工作權,有受教權,有免於非法逮捕拘禁的權利…但菸商 在這裡主張的是什麼? 是認為如果不能在室內公共場所或室內工作場所吸菸,權利受到侵害。 1. 禁止,是為了避免二手菸害,避免菸害傷及他人。 2. 室內無法完全隔絕菸害。(消費者、工作人員) 3. 所以,菸商主張的人權,簡單的說,就是製造二手菸害、侵害 他人權利的自由,我國憲法,沒有保障這個權利。 任何自由權利的行使,均以不妨礙他人自由權利為前提,菸商為吸菸者前述權利的主張,就是會侵害非吸菸者免於二手菸害的自由與權利,予以限制,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讓我們簡單的說,以侵害人類健康作為牟利唯一手段的菸商,突然侈言人權保障,此種連結,實在是可笑荒謬 |
![]() |
| Copyright © 2006 董氏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
| Tel : (02)2776-6133 Fax : (02)2752-2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