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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二、罰則 違規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左列第一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87.4.21公告:凡賓果、麻將、打彈珠、空氣槍、套圈圈各類電動遊藝機且及其他遊戲,均不得以菸品作為遊戲之贈品或獎品。 違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論處。 三、建議
商合法之廣告促銷方式為: 即戶外可見之菸品廣告、促銷,均屬非法,如發現請立即向當地衛生局菸害防制專線申訴,共同糾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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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展示菸 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 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菸品 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 二、罰則 違法者罰則同上 三、建議 販菸場所內之廣告限制:僅能在菸品陳列並販售菸品處所,向內招貼;即沒有陳列菸品之處所皆不得招貼菸品廣告。 |
|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 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 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二、罰則 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86.9.19公告:菸品廣告不得於網際網路上為之。 三、建議 若於網路上發現有菸品違規廣告、促銷,請立即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
|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二、罰則 違反者應接受戒菸教育。 三、建議 當輔導學校對未滿十八歲吸菸者提供拒菸教育。未就學者,則由各縣市衛生局、所安排拒菸教育。 |
|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二、罰則 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建議
1.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對顧客之年齡有疑時,應請 發現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可當面溫和勸阻或事後提醒從業人員,更可打電話向當地衛生局菸害防制專線檢舉,督促稽查人員加強取締工作。 |
|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下列場所不得吸菸: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二、罰則 於禁菸場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未設置禁菸標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建議
1.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及在場人 |
|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二、罰則 於禁菸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87.8.12公告:舞廳、舞場、KTV、MTV及其他密閉空間之公共場所,為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所定「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
三、建議
1.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及在場 |
|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中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二、罰則
三、建議 道德勸阻 |
| 備註: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
| 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執行檢查或取締違法行為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 現場查獲違法行為時,應當場填具告發單,並由執法人員及違法行為人或在場人簽章;其行為人不在現場者,應作成紀錄,使得據以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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