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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特區】
一、修法理由
我國菸害防制法係於1997年9月正式施行至今,其間僅於2000年1月19日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第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本法自1997年施行至今,不僅實務上施行遭遇困難,針對菸害防制之功能亦顯不彰,且為配合FCTC之規範,行政院各於2000、2002年送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均未通過。復於2006年再度送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目前進入二讀。在此簡單列述十項理由,說明菸害防制修法儘速通過之必要性:
(一)立院於94年1月通過「國際菸草框架公約」(FCTC)並由總統正式簽署生效;立法院不通修正案,台灣將面臨違反FCTC國際法的事實。
(二)以菸害造成的健康與生命財產損失的規模來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堪稱近年來最重要的民生與公共衛生法案。
(三)台灣每年有二萬人死於菸害;有五百億以上的菸害醫療與經濟損失;這個現狀必須改變。
(四)近半數的台灣民眾受二手菸(乃致癌物)的暴露危害;尤其婦女與小孩是主要受害者;且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空調設備或吸菸室可以阻隔二手菸的流佈與侵害。
(五)幾十年來台灣菸品總消耗量未見下降;青少年吸菸率節節高升,菸害防制成效不及許多鄰近國家。
(六)世新民調中心、TVBS與YAHOO、台北市政府等民意調查皆顯示,八成以上民眾一面倒地支持『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不設吸菸室』等修正條文。
(七)通過菸害防制修法,將有效減少青少年嘗試吸菸之機會,並協助吸菸者戒菸;全民健保用於治療因吸菸引起的疾病負擔將大幅減少。
(八)世界各國的餐飲及酒吧業者,在實施『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後,客源與營業額都增加!菸商的「禁菸後導致餐飲業者營業額下降」乃係謊言。
(九)『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已於衛環委員會獲得通過,多數委員對此有共識。少數立委的反對意見,不應以全民健康福祉為代價。
(十)「菸害防制法」唯一會影響的利益,乃是菸商的利益。任何要確保此利益不受影響的努力,就必須以千萬人生命為代價。WHO的研究指出,每兩位長期吸菸者,就有一位最終死於菸害相關的疾病。
二、修法目標
民間團體提案修法,自始自終堅持五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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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訴求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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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再增加十元 |
WHO及WTO均強調「以價制量」是21世紀最佳菸害防制策略,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菸價調漲10%,菸品消費量可降低4%-8%,吸菸率亦降低7%。調高菸品價格絕非為了填補健保之虧損,反之,是以降低菸品銷售量,進一步降低因吸菸引起之疾病發生率,從而大幅減輕健保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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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標示禁止使用Mild、Light等誤導性文字 |
依FCTC第十一條,菸品包裝及標示不得有虛偽、誤導、或對吸菸後果錯誤認知之敘述,亦不可使用「淡菸」、「溫和」等誤導性字眼。我國菸害防制法未限制虛偽或誤導性的包裝及標示,警語亦徒具形式,因此需相當程度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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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在菸盒正反面最大表面積刊登60%以上的警示圖文 |
提供資訊並警告吸菸者有關菸品對身體造成的危害。打破菸商經營的整合行銷模式。讓看到健康警示圖文的國人,對於菸品廣告所製造的正面形象,與菸盒上的負面形象互相比較,產生疑惑,仔細思考其中不一致的現象,提供吸菸者與潛在吸菸者檢視菸害資訊的機會。現在市面上的菸品,連警語都標示不清,完全不符合國際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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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 |
菸品廣告及促銷對菸害防制工作之努力有相當大程度之影響,故FCTC第十三條規定,應全面禁止包括跨國界之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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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
現行菸害防制法無法確實規範二手菸害,唯有依FCTC第八條修訂為所有室內工作場所、公眾場合皆全面禁菸,才可確保國人享有無菸害之環境。 |
三、修法結果
1.五大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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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再增加十元 |
菸品健康福利捐在本次修正中僅增加區區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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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標示禁止使用Mild、Light等誤導性文字 |
但書不溯既往,這種違反FCTC的國際首創,讓修正案的美意蒙上一層烏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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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在菸盒正反面最大表面積刊登60%以上的警示圖文 |
從提案的60%,協商至50%,又協商降為35%,創下通過此法令國家的最低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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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 |
非全面禁止,僅以列舉作部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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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
只通過「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
2.修正案之影響及罰則一覽表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自94年2月行政院提出後,立法院歷經二年多的討論、審查及無數次協商,在親民黨鍾紹和委員鍥而不捨的安排法案審查,賴幸媛委員、田秋堇委員、黃淑英委員、丁守中委員義無反顧的投入,及其他50位委員的共同協助下,推動符合WHO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FCTC)」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無奈在菸商的強力反制下,最後立法院在96年6月15日三讀通過不完全符合「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修正案。「台灣拒菸聯盟」對此雖感失望,但仍慶幸延宕已久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在此會期得以三讀通過,讓台灣的菸害防制工作向前邁進一步。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之影響及罰則」一覽表(96.6.15三讀通過、96.7.11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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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修正案新增規定 |
影響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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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菸品 |
禁止消費者可以直接取得的開放式貨架陳列 |
大賣場不可以以開放式貨架;便利商店不可以將菸品放在收銀櫃台兩側開放式的貨架 |
1-5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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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危害之警示 |
1.除警語之外,增列應標示圖案。
2.警示圖文之面積不得小於菸盒正、反面之35%。 |
菸品包裝改變 |
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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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誤導用語 |
菸品、品牌名稱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誤導菸品無害健康等用語,但不溯及既往。 |
菸品不可標榜MILD、LIGHT,或任何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
製造或輸入菸品者處100-500萬元罰鍰。販賣菸品者處1-5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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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廣告促銷之禁止 |
禁止以網路、雜誌及電磁紀錄物等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 |
雜誌禁止刊登菸品廣告;
禁止以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電磁紀錄物為菸品廣告或促銷 |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者,處500-2500萬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廣告業者或傳播業者違反,處20-100萬罰鍰。其他違反規定,處10-50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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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
不可以用報導方式為菸品做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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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
取消買菸附送贈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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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
不可以做七星手錶、大衛杜夫咖啡等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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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販賣場所陳列之管制 |
菸品的展示,以使消費者獲知其品牌及價格為限,不得有促銷廣告的情形;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 |
賣菸場所不可以燈箱、海報、展示等變相為菸品宣傳 |
1-5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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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 |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
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 |
違者,應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千至1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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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不得吸菸 |
加強保護胎兒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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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孕婦吸菸 |
加強保護胎兒 |
1-5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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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孕婦或未滿3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
不可以在孕婦及小孩旁邊吸菸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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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不可以製作、販賣菸品形狀的點心與玩具 |
製造、輸入業者處1-5萬元罰鍰,販賣業者處1-3千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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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公共場所禁菸 |
詳見「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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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禁菸場所吸菸之罰則 |
刪除須「經勸阻拒不合作」之要件 |
不必勸阻,違法即可以處罰 |
2千至1萬元罰鍰 |
3.「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一覽表(96.6.15三讀通過、96.7.11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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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禁菸範圍 |
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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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圍牆以內全面禁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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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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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圍牆以內全面禁菸) |
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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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 |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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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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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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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 |
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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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 |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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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網咖、KTV、MTV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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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
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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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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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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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大樓樓梯間、廁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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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4年-96年菸害防制法修法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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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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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14 |
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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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17 |
衛生署將修正案送行政院,但未將FCTC規範之「室內公共場所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放入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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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23 |
行政院完成修正案審查,決定兩階段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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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25 |
執行近8年、不符FCTC規範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提出兩階段修法僅先修正第四條增加菸稅的條文,民間團體抗議行政院「兩階段修法,要錢不要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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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13 |
召集數十個NGO提案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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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14 |
衛生署應業者要求召開修法公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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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17 |
經民間團體請求,行政院提出全面修訂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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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18 |
衛環委員會進行「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的審查,開放委員作大體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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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18 |
衛環委員會二度將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但仍無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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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25 |
102個團體籌組的「台灣拒菸聯盟」正式成立,齊聚立法院嗆聲,重申民間團體對修正菸害防制法的四大堅持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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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26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先行通過於「菸酒稅法」中再加徵5元菸品健康福利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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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30 |
會期的最後一天,「台灣拒菸聯盟」前往立法院,爲政府部門及立法院將全民健康置於菸商利益之後進行哀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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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01 |
「台灣拒菸聯盟」召開記者會,展示全球32個國家立法通過、共119幅被使用的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更要求「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之60%需標示警示圖文」之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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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03 |
親民黨衛環委員會召集人鍾紹和委員,將「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排入議程;但委員會審查仍無突破性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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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06 |
由衛生署侯勝茂署長主持,於台大校友會館進行提案人的私下協商,結果「菸品容器標示健康警示圖文」調降為50%;另「菸品標示不得以『Mild』、『Light』等誤導性之文字」的重要條文決定「不溯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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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8 |
無喉者病友們站出來無聲的吶喊:「請求立委大人幫幫忙~通過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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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9 |
通過衛環委員會審查,主席鍾紹和裁定不需進行朝野協商,直接逕付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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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 |
菸商多次買下全版報紙,以「公與益」座談會等方式,反對菸害防制法修法、阻撓「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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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30 |
無黨聯盟在二讀會中臨時提出異議,將法案退回「黨團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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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04 |
第一次黨團協商:國民黨無法接受衛生署成為「小金庫」而反對;無黨聯盟委員誤解條文內容也改變支持意願;執政黨僅一位委員簽字,導致協商未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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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05 |
菸商召開記者會,揚言「絕不讓菸害防制法修法本會期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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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2 |
第二次黨團協商:無黨聯盟以不出席的方式技術性杯葛,導致協商無法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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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08 |
數個婦女團體站出來呼籲婦女同胞應勇於拒絕二手菸害,並且支持「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的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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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03 |
數十位孕婦、媽媽、幼兒,奮力站出來,呼籲大眾支持「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並向立法委員們遞交陳情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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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22 |
「台灣拒菸聯盟」拜會王金平院長,說明菸害防制修法儘速通過之必要性,院長表示法案未送入院會,應請親民黨團召開協商或送院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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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09 |
第三次黨團協商:少數委員以拖延戰術,逐條提出意見,「菸品容器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再度調降為35%、違規菸品廣告罰鍰調降為500萬元至2千500萬元,而且討論至最重要的「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條文時,陳進丁委員提出因討論時間過長,建議下次再協商,而急速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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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15 |
第四次黨團協商:主席裁定將衛環委員會通過之「『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及陳進丁委員所提的「餐廳、旅館等供公眾消費、娛樂之場所,得設獨立空調、獨立隔間之吸菸室」兩案併送院會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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