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
  、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
  導。
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二、罰則

違規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左列第一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87.4.21 公告:凡賓果、麻將、打彈珠、空氣槍、套圈圈各類電動遊藝機且及其他遊戲,均不得以菸品作為遊戲之贈品或獎品。 違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論處。

三、建議

商合法之廣告促銷方式為:
1. 可刊登廣告在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外之雜誌。
2. 可隨菸包裹+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
3. 菸商可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
4. 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可展示菸品、招貼海報、圖畫標示或說明。(銷售場所,係指陳列菸品供銷售之處所)

即戶外可見之菸品廣告、促銷,均屬非法,如發現請立即向當地衛生局菸害防制專線申訴,共同糾舉非法。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展示菸 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 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菸品 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

二、罰則

違法者罰則同上

三、建議

販菸場所內之廣告限制:僅能在菸品陳列並販售菸品處所,向內招貼;即沒有陳列菸品之處所皆不得招貼菸品廣告。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 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 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二、罰則

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86.9.19 公告:菸品廣告不得於網際網路上為之。

三、建議

若於網路上發現有菸品違規廣告、促銷,請立即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二、罰則

違反者應接受戒菸教育。

三、建議

當輔導學校對未滿十八歲吸菸者提供拒菸教育。未就學者,則由各縣市衛生局、所安排拒菸教育。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二、罰則

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建議

1.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對顧客之年齡有疑時,應請其出示身
 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應其菸品。(細則)
2.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應於販賣場所明顯處標示「法律禁止供應菸品予
 未滿十八歲者」意旨之文字。(細則)
3. 家長不可託未成年子女代為購買菸品。

發現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可當面溫和勸阻或事後提醒從業人員,更可打電話向當地衛生局菸害防制專線檢舉,督促稽查人員加強取締工作。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下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
  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
  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二、罰則

於禁菸場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未設置禁菸標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建議

1.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及在場人士皆可對其進
 行勸阻。
2. 禁菸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禁菸標示係指於場所入口或其他明顯
 處,以明顯之圖案或文字為之。(細則)
3. 若發現應禁菸之場所未明確張貼禁菸標示,請向當地衛生單位檢舉,
 亦可立即要求事業單位張貼。
4. 禁菸場所不得置菸灰缸。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二、罰則

於禁菸區吸菸、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

87.8.12 公告:舞廳、舞場、KTVMTV 及其他密閉空間之公共場所,為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所定「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

三、建議

1.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及在場人士皆可對其進
 行勸阻。
2. 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吸菸區(室)之區隔,指具有
 通風良好或獨立之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該區(室)並應明顯標示
 「吸菸區(室)」或「本吸菸區(室)以外之區域嚴禁吸菸」意旨之
 文字。(細則)
3. 稽查人員若於禁菸區聞到菸味,視同區隔不當。
4. 若發現禁區內,未明確張貼禁菸標示,請向當地衛生單位檢舉,亦可
 立即要求事業單位負責人張貼。
5. 吸菸區與禁菸區至少需相距 2 公尺,或者有從地面至天花板的牆隔
 開。

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中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二、罰則

三、建議

道德勸阻

   
備註: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執行檢查或取締違法行為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現場查獲違法行為時,應當場填具告發單,並由執法人員及違法行為人或在場人簽章;其行為人不在現場者,應作成紀錄,使得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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