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菸害防制法規定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
、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
導。
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
三、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菸品單支、散裝或包裝分發。
七、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辦體育、藝術或其他活動。
八、以菸品品牌名稱舉行或贊助品嚐會、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二、罰則
違規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左列第一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87.4.21 公告:凡賓果、麻將、打彈珠、空氣槍、套圈圈各類電動遊藝機且及其他遊戲,均不得以菸品作為遊戲之贈品或獎品。 違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論處。
三、建議
商合法之廣告促銷方式為:
1. 可刊登廣告在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外之雜誌。
2. 可隨菸包裹+附送菸品價格四分之一以下之贈品。
3. 菸商可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
4. 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可展示菸品、招貼海報、圖畫標示或說明。(銷售場所,係指陳列菸品供銷售之處所)
即戶外可見之菸品廣告、促銷,均屬非法,如發現請立即向當地衛生局菸害防制專線申訴,共同糾舉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