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列舉扣除額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款總額在綜合所得總額20%以內將可列舉扣除。
因此,只要您捐款支持本活動,就會收到本會的捐款證明,您對憂鬱症議題的關心,將化為對我們實質的贊助,同時也為自己提供另一種稅務管理上的選擇。
提醒您
依法規定,每一筆捐款均須開立捐款收據。但您可以選擇不寄捐款收據,如果您需要寄送可扣抵所得稅的正式捐贈收據,要麻煩您填寫相關個人基本資料,本會將妥善保密您的個人基本資料,除了主管機關依法調閱之外,不會挪作他用。
*『捐款人姓名』與『捐款收據人』姓名可為不同人,前者會在『捐款紀錄』上顯示,
後者是做為開立可扣抵所得稅的捐款收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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